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購買的物資用于公益性捐贈,收到對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做賬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文件的規定,公益性捐贈票據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文件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當年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關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用外購物資直接捐贈,如果屬于非公益性捐贈,一方面應該計算銷項稅額,另一方面采購環節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由此可見,若采購環節未取得發票,進項稅額將不能抵扣。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9號公告的規定,用于新冠疫情防護的公益性捐贈貨物是免征增值稅的。但也不意味著,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采購環節就可以不要發票。免稅時,采購環節的進項稅額應該做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