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因機場商店招投標的對象是特定公司,故我公司在一個品牌加盟店的請求下,用我公司名義中標了一間門店讓其經營。經營期間,我公司只收取正常的加盟費。因中標單位是我公司,機場不同意將房租費發票直接開給加盟商,故每季度的租金均由我公司通過代收代付的方式支付給機場,機場開發票給我公司。但我公司因沒有實際業務,也不做費用處理,此發票加盟商也不要。請問,此做處理有何風險,如何處理較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種情況射擊接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建議咨詢一下稅務機關具體處理方法,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