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有一家新辦的,從事船用燃料油貿易企業,所經營的燃料油,不屬于國家危險品名錄,因為為船舶供油,所以主要通過作業油船倉儲、運輸、加供給客戶船舶,企業本身的經營模式為輕資產運作,公司自身沒有購置建造油船,而是以期租方式,通過其他船東的油船經營貿易業務。因為燃料油屬于成品油發票開票范疇,在申請成品油增稅開票資質時,遇到如下問題,想請教咨詢:
1.成品油發票開票資質申請時,對經營類同我司的單純的成品油貿易企業,是否一定需要有固定倉儲設施?
2.成品油發票開票資質申請時,如果燃油貿易企業以【期租】方式,通過其他船東船舶,在港口經營成品油貿易業務,是否要求承租方(成品油開票資質申請方)必須需要具備:水路運輸許可證和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海事、港口的經營許可資質?并告知下相關的政策法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是否需要有固定倉儲設施屬于行業規定,這個稅法肯定是沒有硬性規定的。2、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編制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中的第四條:對生產、經營成品油的企業(每批次成品油的閉杯閃點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管理。貴公司的經營范圍個人理解是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