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集團內部“上掛下派”,母公司派出一定人員在子公司服務一定時期,實務中很難再跟子公司重新簽訂合同關系,母公司為這些人員發放工資、在母公司所在地繳納社保,工資薪酬及差旅費由子公司承擔,并在子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由子公司稅前扣除,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可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 依據國稅發[2008]86號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以上規定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