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和合作單位簽訂營銷代理合同,約定由合作單位發(fā)放銷售人員工資福利及基礎(chǔ)傭金,同時按照銷售回款比率支付給合作單位代理費。為了促進銷售,我們準備給銷售人員按照回款金額直接支付一定比例傭金,同時支付其他獎勵。問:我們直接支付給銷售人員的傭金及獎勵是按照工資薪金計稅,還是按照勞務(wù)報酬計稅。如果按照工資薪金計稅,那么需要補充哪些材料?或者讓銷售人員與我公司也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規(gu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請問這些銷售人員是您公司的員工嗎,如果是,那么您公司按工資薪金計稅即可,補充發(fā)放傭金及獎勵的政策性文件,如果不是您公司的員工,是合作單位的員工,您公司需要按勞務(wù)報酬計稅,并取得勞務(wù)發(fā)票稅前扣除此成本支出。如果只是為了發(fā)這筆款項,暫時簽定勞動合同不符合常理,除非簽定長期的勞動合同,這樣會涉及到社保問題。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