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企業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在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前收取的定金,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六條明確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應該以簽訂《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為前提。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業主簽訂了《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了業主的款項(如定金、預付款等),均應該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反之,房地產公司沒有與購房者簽訂相關合同,所收取的款項(如:訂金、誠意金、vip會員費等),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2、根據2016年18號公告和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均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且在收到預收款的次月申報繳納。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